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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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宴欠下3万属婚前个人债务
沈宝庆

  有一对夫妇在离婚时,为了操办婚事而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发生争执。近日,嘉兴市秀洲区法院认定此为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判决由个人偿还。
  蔡某与吴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女儿。婚后,夫妻俩时常为生活琐事吵吵闹闹,今年1月起,双方分居。随后,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吴某离婚。
  在庭审中,吴某提出为了操办婚事,还欠下债务3万元,至今尚未归还。吴某认为,如果不是为了结婚,也就不会产生这笔债务,因此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但蔡某认为,这是吴某婚前欠下的债务,与其无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该方个人偿还。
  法院认为,吴某为操办婚事欠下的债务,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而属于吴某婚前个人欠下的债务,应由吴某个人偿还。
  12月14日,秀洲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蔡某与吴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双方离婚,为操办婚事而欠下的3万元债务由吴某偿还。
  (沈宝庆)